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模拟法庭

2021-07-01      1834

为了更好地替建设公司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纷争,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和法律文书准备,于2016年9月18号上午九点,对安徽省第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和安徽Y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以及安徽Z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Z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和演练。模拟法庭的人员结构和审理过程严格按照法院正式审判程序编排,合议庭由三位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的庭长组成,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由律所建设工程团队的律师和助理担任;模拟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模拟法庭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原告X公司方代表坚持其与Y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合法有效,请求Y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退还保证金,并对所建厂房优先受偿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以X公司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涉案工程款在Y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被抵销为依据,驳回X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告Y公司方代表对X公司主张的工程保证金数额有异议,且主张X公司仅对涉案厂房的地上房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土地使用权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Z管委会以Y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身份主张X公司和Y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认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款已全部抵销。


模拟法庭三方就案件事实进行激烈辩论,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寻找新的突破点,探究Y公司和Z管委会的事实证据不符点,以更充分的法律论证准备二审。


此案的二审于2017年2月15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经过再次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Y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借用X公司的名义承包Y公司工程,Y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依据不足;同时认定Y公司将债务转让给其法定代表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承担Y公司全部债务,涉案工程款已抵消完毕的依据不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当庭宣布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上诉人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85元予以退回。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关于此次安徽省第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Y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安徽Z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模拟法庭,庭前对案情的分析面面俱到,文书准备充分完全,模拟庭审紧张有序、辩论有理有据、质证精准到位,为当事人安徽省第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诉讼大获全胜做足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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