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案例简介】
甲应乙的邀请,双方达成口头投资协议,由甲出资50万元入伙A公司,双方未对投资期限、分红方式、分红比例以及投资款利息等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12月22日期间先后收到甲款项合计50万元,并向甲出具三份款项内容为投资款的收据;2012年2月28日A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乙,但在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上甲未被列为公司股东。期间甲也未参与公司管理。
甲于2013年9月14日领取A公司分红款12.5万元,同年12月,甲欲投资设立一家典当行,遂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而A公司则以甲的行为是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为由予以拒绝【(2014)浙杭商终字第88号】。
【律师解析】
甲与A公司之间形成的投资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甲业已实际交付投资款。本案中,甲虽已向A公司实际交付投资款项,但并未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未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中也未被列为公司股东,双方之间的投资协议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投资,甲并没有真正成为A公司的股东。根据甲向A公司投资但并未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实,甲投入A公司的50万元实为A公司向甲的融资,甲领取的12.5万元分红实际属于A公司给予甲的融资回报,因此,甲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行为并不属于抽逃公司出资行为,又因双方并未约定融资期限,故对于甲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
撰写人:姚琦